《治理商业贿赂三十问》

一、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治理商业贿赂,必须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

二、什么是不正当交易行为?

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的特征是什么?

1、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

2、目的具有不正当性。经营者给予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企图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3、手段多样化。如: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贿赂对方;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支付回扣等方式,给付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现金或实物;或者为对方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4、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商业贿赂往往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腐化堕落直接相关,成为职务犯罪的温床,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四、商业贿赂有哪些危害?

1、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经营活动的“潜规则”。这种“潜规则”导致的恶性竞争违背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剥夺了公平交易的机会,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成为受害者,使诚实守信等公序良俗受到极大破坏。

2、商业贿赂妨碍资源合理配置,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公平竞争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使商品和服务不能按照本身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进行交易,致使质量差、水平低的商品和服务可以打败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商品和服务,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提供了“肥沃土壤”,使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3、商业贿赂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据透明国际组织估计,全球每年因为贿赂和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32000亿美元。这些损失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伤害。由于商业贿赂是在帐外暗中进行,产生的不正当利益进入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4、商业贿赂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温床。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已查处的许多腐败案件证明,腐败通常与商业贿赂相联系。

5、商业贿赂损害投资环境,降低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使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受到影响,很可能成为我国吸引外资的“瓶颈”。

6、商业贿赂严重败坏社会风气,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要求,诱发社会上一些人的仇富、仇官心理,影响社会稳定,对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的破坏无法估量。

五、治理商业贿赂有什么重要意义?

治理商业贿赂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树立我良好的国际形象、在参与全球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的客观需要,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解决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牢牢把握和切实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六、商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是否与每个人都有关系?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对于商业贿赂,没有什么人具有天然的免疫力。治理商业贿赂虽然有其特定的含义、特定的指向,但它并不是仅仅限于某一部分人,它涉及的面很广。因此,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没有“主角”和“配角”之分,或者说人人都是“主角”,没有“配角”。

治理商业贿赂与每个人都有关系。商务领域所有党员干部、从业人员,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纠正“与己无关”的错误认识,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去,使每一个人都受到教育,使每个单位的工作都能得到改进。

七、治理商业贿赂会影响业务工作吗?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不会影响业务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和业务工作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专项治理工作做得好,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务事业的发展;反之,如果专项治理工作做得不好,不仅影响到业务工作的推进,而且还可能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影响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十四、商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有专门的领导机构吗?

为了指导和协调商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商务部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商务部部长薄熙来任组长,副部长于广洲驻部纪检组长王和民任副组长。商务部办公厅、人事司、条法司、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办公室的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承担日常工作。按照要求,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各直属单位都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

十七、商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主要政策和法规依据是什么?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

2、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5、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6、商务部《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商机纪发[2006]65号)

7、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商务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商机纪发[2006]296号)

8、商务部《在商务领域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商机纪发[2006]295号)

十八、法律法规中对惩治商业贿赂有什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接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3、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五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八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十九、怎样区别商业贿赂的回扣与正常经营活动的折扣和佣金?

商业贿赂的回扣与正常经营活动的折扣、佣金区别在于:折扣、佣金是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的,这些折扣、佣金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帐。折扣、佣金属于合法行为。

而回扣是指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属于违法行为。

二十、怎样界定贿赂行为与贿赂罪?

贿赂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有六个罪名,即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贿赂行为与贿赂罪的区别在于:贿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贿赂罪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受贿行为与受贿罪的界定在于数额及情节。根据《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受贿行为和受贿罪的数额界定为5000元。情节轻重也是界定的标准。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适用刑法受贿罪的规定。否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行贿行为与行贿罪的界定也是在于数额及情节。根据《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行贿行为与行贿罪的数额界定为10000元,情节轻重也予以考虑。行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或者行贿数额不满10000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适用刑法行贿罪的规定。否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二十六、自查自纠工作到什么时候结束?

商务部所属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商务部所属各商会、协会、学会组织会员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要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各部门各单位,上报总结的规定时间为 2007年2月15日前。

二十九、怎样加强反商业贿赂教育?

加强反商业贿赂教育,一方面要坚决摈弃“商业贿赂是润滑剂”等错误认识,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 各部门、各单位要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载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法规政策,引导商务系统广大干部和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提高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准,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形成全行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氛围。

要大力开展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商务文化建设,在商务系统倡导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主义商务文化。要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创建和谐的商务环境。

三十、治理商业贿赂为什么强调抓好政务公开工作?

商业贿赂是寄生于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病菌”,这种“病菌”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就是阴暗、隐蔽的环境,它见不得阳光。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将行政权力的运行放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使商业贿赂没有合适的生存环境,各种违法乱纪的事情难以藏身。

商务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作用,把政务公开作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抓紧落实相关措施,切实抓出成效,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滋生蔓延。